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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农业局 生成日期: 2018-05-22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200-0201-2018-0016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农办字〔2018〕67号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84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结合我局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过程中初步明确的95项对外公开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目录内容见附件1),清理目录中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证明材料是指由第三方开具、出具或颁发的,证明行政相对人能力、资格、经历或确认某种事实、关系的证明、证照及盖章类材料。包括种类证明、盖章、证照(证件、证卡、执照)、认定结果、认证认可结论、鉴定结论、评定等级、培训考试(考核)结果、年检年审结果、资质资格证书、公证文书、登报声明等。 

  二、清理原则 

  按照性质不同,按照“六个一批”原则分别对涉及企业和个人的证明材料进行清理规范。 

  (一)取消废止一批。没有法律、法规(含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依据,或相关规章、政策、文件中明确不得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一律取消废止。 

  (二)告知承诺一批。凡是能够并且适合采取申请人局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方式解决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三)信用查验一批。凡是能依托部门内部征信系统或银行征信系统以及其他作用监管系统,相关审批或办事部门能够自主查验相关信息的证明明材料一律取消。 

  (四)证件代替一批。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有效证照或凭证即可证明的证明材料一律取消。 

  (五)部门核查一批。凡是所需证明可在部门间流转办理,以及本部门制发的有效证照或批准文书,或者类似经济善,亲属关系、证件遗失等企业群众难以自行举证的事项,一律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信息共享一批。能够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内部征询等方式自行查询、查证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三、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 

  对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中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盖章环节的,由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科室进行自查梳理。完成时间:2018518日前。 

  (二)提出清理规范意见 

  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按照“六个一批”的原则,提出对证明材料保留、取消意见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填写《证明材料清理意见申报表》(内容见附件2)报局行政审核审批科。完成时间:2018525日前。 

  (三)审核报送 

  局行政审核审批科组织审核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填报意见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确定应予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处理方式,并由局行政审核审批科进行汇总上报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完成时间:2018610日前。 

    

     

    

                                              萍乡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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