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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2-10-17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3-2012-000829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办发〔20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驻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制定的《江西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赣府金办发〔2012〕1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扎实推动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一)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政府成立萍乡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萍乡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市财政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县区对口职能部门工作。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管。

  (二)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辖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指定本辖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本辖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机制,制定本辖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面摸清农村住房户数、分散供养的“五保”人员情况,制定辖区财政补贴、支付办法,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农户信息登记、核实、汇总与建档、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发放理赔款项、协调争议以及防灾防损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倒房争议裁定,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农村住房保险的制度、标准和办法等,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做好农村住房保险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承保公司。切实提供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以服务质量取信于民,合理公正、公开透明,按照保险条款,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助承保公司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横幅标语、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短信平台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党和政府为民办事的目的和意义,使这项“民心工程”深入民心。

  三、把握工作进度

  1.请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于2012年10月23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牵头单位名单、工作方案报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承保公司主动与各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联系,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农房保险试点合作协议的签订。

  3.以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街)为单位集中投保。具体投保方式由各县(区)、开发区和承保公司商定。确保2012年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农户参保面达80%以上,力争达到100%。

  4.2012年年底前,各县(区)、开发区牵头单位全面总结本辖区试点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督查考核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是一项惠及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实事求是地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错漏的行为。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做好督查考核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2012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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