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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3-03-15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000-0203-2013-0872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府办字〔201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发〔2007〕2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工作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在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财经秩序和财经纪律执行的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和部门(单位)存在财经秩序混乱、财经纪律松弛现象,甚至出现违法犯罪的人和事。这种现象,与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等格格不入,与依法行政的要求格格不入,与党风廉政建设格格不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对此务必高度重视,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作为当前财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以务实的工作,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促进全市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在3月20日前对2010年以来的财政财务情况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对照有关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认真查找是否存以下突出问题:“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够到位,政府采购不够规范,“小金库”专项治理不到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不够严格,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要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在自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不得瞒案不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检查情况。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

  1.加强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征缴行为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入(收费、基金)项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加强对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入库级次征缴财政收入,不得隐瞒截留、不征少征、延缓征缴预算收入。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坐收坐支、挪用或截留,更不得以收抵支,转移政府非税收入。

  2.加强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将增收节支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环节,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追踪问效。

  结合中央出台的“八项规定”和“六项禁令”,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用于工资、津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严禁以任何借口、名义、方式设立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严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要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严控制公务用车、会议、公务接待、出国(境)经费等支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住宿、餐饮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从严控制会议规模、规格,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无关的物品,严禁将无关的费用充抵会议费用;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对公务用车的购置和更换严格按程序审批,并核发公务用车准购单。公务用车准购单为政府批准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的唯一凭证,无准购单,不得办理公务用车采购、上牌,并取消备案。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燃油、修理等费用;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旅游。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基金(包括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上级部门下拨的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和外借,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没有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准发生采购支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招标,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3.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对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除财政部门允许保留的账户外,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限额支付现金,严禁超范围、超限额现金支付。严格控制个人借支公款,对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公款,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收回,不得用不合法票据或“白条”列支。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不得利用往来款项隐瞒实际经济业务和进行违规、违法活动。

  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制度改革,不断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台账。要科学合理配置各项资产,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严格执行报批和资产评估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核销、转让等的管理,避免资产处置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行有偿使用。资产处置收入和经常性收益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

  5.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法规意识强、业务素质高、职业道德好的会计人员。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明确会计岗位责任,独立设立会计、出纳,印鉴和支票等必须分设分管。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集体决策,并有严密的审核、审批和执行程序。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类经济业务。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扰乱财经秩序、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好上述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在自查自纠中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原则上不作严格追究;对在自查自纠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故意隐瞒问题,且对存在问题不改、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立案调查,深查细究,严厉惩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稽核和监督检查,切实加大对扰乱财经秩序、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问题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必须依纪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责。

  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严格审计执法,及时揭露和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一项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切实纠正存在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要积极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处的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件,可利用相关渠道告知财政、审计部门。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法律责任的同时,财政、审计部门还应依据管理职权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把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把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结合起来,把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结合起来,严厉惩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将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201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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