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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责任部门: 萍乡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8-06-15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160-0203-2018-0530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建设字〔2018〕94号

各县(区)住建局、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现就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建各方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实施建设,并组织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建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专项验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时,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交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方案,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实行监理的工程验收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收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准予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三)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监理等单位和海绵城市建设专家组成验收组,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专项验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  

  三、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填写《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并签署具体的验收意见。 

  四、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归档。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把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未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专项验收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应视作验收不合格工程。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有《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无《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报告》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不得投入使用。 

  特此通知 

  20186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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