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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夏季高温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责任部门: 市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18-06-26 公开方式:
信息索取号: J00160-0203-2018-0537 公开时限: 文件编号: 萍建设字〔2018〕103号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进入汛期,高温、雷电、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逐渐增多,安全生产面临严峻挑战。为做好夏季高温及汛期燃气和建筑生产安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夏季高温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和落实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对夏季高温及汛期燃气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责任,全面落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对夏季高温及汛期燃气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落实。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到超前预防有力、严密防控到位。

二、要针对夏季高温及汛期气候特点,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夏季高温及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在6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治理。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指定专人盯防,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一)建筑施工安全方面

1、要针对汛期雨量增加、雷电、暴雨、大风等灾害天气多发等特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强作业现场管理,落实安全措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强化临时用电设备、脚手架、深基坑、临边防护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触电、坍塌和坠落事故的发生。对易受强风、暴雨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的工地、临时宿舍、大型设备,建设单位提前采取防护措施。遇有灾害性天气期间,坚决停止在建工程施工,严防建筑施工事故发生。

2、做好施工现场防暑降温工作。要密切关注高温天气的气象预报,合理调配工作班次和工作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进行露天室外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作业安全,防止中暑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切实加强对食堂、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饮食卫生,避免引发中毒事件。

3、抓好夏季消防安全管理。夏季是生产和生活用电的高峰期,严禁电气设备高负荷运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加大对施工工地中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措施。

4、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萍建设字〔2018〕101号)要求,进一步抓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施工现场任何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要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施工现场车辆冲洗设施必须完善,且要配备专人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所有建筑工地必须配备喷雾除尘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区域内的裸露地面要采取临时绿化等措施,确保6个100%得到落实。

(二)燃气安全方面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督促燃气企业加大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做好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1、加强在建燃气工程的安全管理。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滑坡、防水淹、防塌方、防触电等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精心组织、科学施工,防止燃气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所属门站、调压站、储罐站、加气站等燃气场站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容器、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喷淋)设施、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设施等处于完好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水淹措施,确保场站排水通畅;认真落实职工高温劳动保护措施,防止中暑事件的发生。

3、瓶装燃气企业要严格遵守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不得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加强送气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禁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安全核准的场地存放、倒气等违规行为。

4、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要结合夏季燃气安全使用特点,切实抓好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加强居民、工商业用户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入户检查,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对存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又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停止供气,避免用气安全事故发生。

5、开展燃气安全自查自纠。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夏季燃气安全工作特点,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对各类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特别是过桥、穿河、沿河管道)、设备容器、安全附件、防雷防静电、消防(喷淋)、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等设施的完好状况和防暑降温措施,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开展拉网式排查。

6、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汛期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重点督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和隐患消除整改等情况。同时,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占压燃气设施的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施工破坏燃气设施、无证经营燃气、充装过期气瓶、倒灌瓶装燃气、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加强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切实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市场规范供应,确保夏季和汛期安全供气工作万无一失。

三、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燃气企业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和燃气企业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有效开展。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到各个环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建筑施工企业、燃气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全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严格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全面、细致排查各类隐患,坚决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

(三)彻底排查整治。各地要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整改难度大,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等果断的强制措施,从严查处,一律停止生产和经营,达不到安全条件和有关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营业;对难以整改的企业,该关闭的立即关闭,该取缔的立即取缔,坚决防止因隐患长时间得不到治理而引发事故。

(四)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严格领导值班值守,加强事故信息报告,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五)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切实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组织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引发事故的,要严肃问责,严厉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追究,对排查整治不认真,走形式、走过场,引发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依法依规严厉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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